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办事指南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卫生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三)《四川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八条: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1、生产、经营场地,用品、用具和设施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2、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3、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五病”患者均已调查原工作岗位的;4、从业人员卫生法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4、各项卫生监测结果合格的;6、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的)。
二、申请条件(含新办、效验、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办等)
(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新办)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个人,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
自取得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起,其持证单位或个人每年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门申请复核。
(三)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
凡供水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
自取得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起四年有效期满,其持证单位或个人需继续从事供水的,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延续换发新证。
(五)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注销)
凡终止从事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其卫生许可证注销手续。
(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
凡公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因遗失或者损毁的,其经营者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其卫生许可证补办手续。
三、申请材料(含新办、效验、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办等)
(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新办)
1、卫生许可申请书(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审查申请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附供水管网、水质净化流程、贮水池等设计图;3、制水工艺流程,水质净化、消毒设施配置情况及运转情况专篇;4、制水人员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5、水源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6、内设卫生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7、卫生管理制度;8、必要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原件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9、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1、二次供水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1)卫生许可申请书;(2)制水场所平面布置图、供水的管网分布图原件;(3)制水卫生设施(水质净化、消毒、贮水)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4)制水人员名单及其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5)管网末梢水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6)内设卫生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7)卫生管理制度;(8)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 3、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材料:(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工商预先核名通知,(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
1、卫生许可复核申请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法定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水质监测报告原件;3、制水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四)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换证)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 3、水质净化、消毒设施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专篇;4、制水人员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5、年度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注销)
1、注销申请书(由许可证负责人签字,或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书);2、卫生许可证原件。
(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
1、遗失补办申请书;2、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德阳日报或者四川日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卫生计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卫生计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只需形式要件审查的项目在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即办。对需到现场实质性踏堪的事项→→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根据《四川省卫生许可现场审查指引》及其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负责人审批,制发其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0838-5350637。
(二)网上办事大厅: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 3g.guanghan.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8-5350351。
广汉市卫生计生局:0838-5301835。
十、注意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部门)或者广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