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许可(一)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三款: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统一规划,负责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卫生院,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的设置布局,并纳入市(地)、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1、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3、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1、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2、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3、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4、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1、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者;2、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3、国有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4、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医务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符合法定条件;似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
(二)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内容结合拟申请的机构类别自主编制);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内容自主编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卫生计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卫生计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卫计局医政科复核并提交相关领导,根据《广汉市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进行合议,作出是否设置其医疗机构的决定→→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对准予设置的,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设置申请人,一份上报德阳市卫计局备案, 30日期满止德阳市卫计局无纠正或撤销意见,该《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生效,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对不予批准设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八、数量限制
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规划而定。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0838-5350637。
(二)网上办事大厅: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 3g.guanghan.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8-5350351。
广汉市卫生计生局:0838-5301835。
十、注意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部门)或者广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