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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许可(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发布时间:2015-05-20 来源: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许可(二)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一、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年度工作总结;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条件(含新办、校验、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办等)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经广汉市卫计局登记注册并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度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

经广汉市卫计局登记注册并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可向登记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延续换证)

经广汉市卫计局登记注册并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有效期五年满前3个月内,可向登记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换证手续(与年度校验同步进行)。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经广汉市卫计局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终止其执业活动或歇业,可向登记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经广汉市卫计局登记注册并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可向本发证机关申请遗失补办。

三、申请材料(含新办、校验、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办等)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及功能分布平面示意图; 5、验资证明;6、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医疗技术操作规程;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表;8、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卫技人员、管理人员名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执业证书等资质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年度工作总结;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申请变更登记提交下列相关资料:(1)变更地址的,按照重新设置医疗机构提交报材料(因城市规划地名地址发生改变或因政府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及指令性任务除外);(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合伙办诊所变更法人代表还须提交合伙者共同申请办诊所的合伙合同及拟变法人代表执业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书;(3)新增(或变更)诊疗科目的,需提交相应诊疗科目的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医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管理制度;(4)变更医疗机构经营性质,需提交设置人同意变更材料、《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5)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需提交工商核名通知。申请的名称应符合“条例”的规定。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延续换证)

与校验提交材料一致,并与校验同步进行。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医疗机构公章、票据。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1、遗失补办申请书;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德阳日报或者四川日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卫生计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卫生计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只需形式要件审查的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即办。对需到现场实质性踏堪的事项→→卫计局医政科、局分管领导,并组织专家组,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医疗技术打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负责人审批,准予登记注册的制发其医疗机构执许可证,对不予登记注册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0838-5350637。

(二)网上办事大厅: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 3g.guanghan.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8-5350351。

广汉市卫生计生局:0838-5301835。

十、注意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部门)或者广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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