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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办事指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认可。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施行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家庭接生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四)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区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规划;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具备开展所申请项目要求的基本条件;4、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2、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4、拟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场所、技术条件、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5、可行性报告;6、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查,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审 查 合格 的14个工 作 日 内 核 发《母 婴 保 健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可 证》。

第十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许可延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评估和日常监督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延续的决定;对不予许可延续或到期未申 请 办 理 许 可 延 续 手 续 的,对 原 许 可 予 以注 销 。

第十二条: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具体项目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 更 地 址(变 更 实 际 执 业 场 所 具 体 项 目 的,按照 新申请办理)。

二、申请条件(含新办、效验、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办等)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新办)

凡广汉市辖区内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施行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可向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

取得由本卫计行政机关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开展执业活动,其持证单位每年可向本卫计机关申请年度校验。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变更)

经广汉市卫计局登记注册并持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单位,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可向本卫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延续换证)

经广汉市卫计局登记注册并持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单位,其有效期三年满前30日内,可向登记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换证手续(与年度校验同步进行)。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销)

经广汉市卫计局登记注册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终止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活动的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处罚吊销的,可向登记本卫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经广汉市卫计局登记注册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可向本发证机关申请遗失补办。

三、申请材料(含新办、效验、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办等)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新办)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复印件;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5、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设备、器材清单;7、相关从业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医师需同时提供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复印件;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年度工作总结。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变更)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变更应提交的其它材料:(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设备清单、场地平面图。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延续换证)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延续申请表(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下载,也可到本窗口领取或复印)。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复印件;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5、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设备、器材清单;7、相关从业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医师需同时提供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销)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销申请书;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1、遗失补办申请书; 2、德阳日报或者四川日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卫生计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卫生计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只需形式要件审查的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即办。对需到现场实质性踏堪的事项→→卫生计生局防保科及其专家组,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设置基本标准》进行现场审查,签署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负责人审批,制发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证》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0838-5350637。

(二)网上办事大厅: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 3g.guanghan.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8-5350351。

广汉市卫生计生局:0838-5301835。

十、注意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部门)或者广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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