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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办事指南

再生育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二)四川省单独二胎新政策《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案》

可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家庭:第一类单独家庭,即“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的情形,这是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主要人群。值得一提的是,父母即使有合法收养子女,也不影响该唯一亲生子女享受“单独两孩”政策。第二类单独家庭,为“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情形。这类单独家庭的界定,以死亡的兄弟姐妹是否有生育行为为标准。 第三类单独家庭,为“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情形。被养父母合法收养的子女,即使养父母有亲生子女,也可享受“单独两孩”政策。在福利机构长大的孩子,也可享受“单独两孩”政策。

四川可以申请生育二孩的情况:

1、病残儿。即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独生子女。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3、残疾军人。即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4、因公致残。即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5、生育能力。即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6、独生女户。即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7、高寒山区。即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8、婚后不育。即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川二孩认定标准:

是否属于“二孩”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即3月20日出生后的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将被认定为二孩。

3月20日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现孕夫妇(已孕未生),可按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违法生育,将以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间,即2014年3月20日为时间界限。“单独两孩”家庭在2014年3月20日前生育二孩的,算违法生育,将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审核确认—公示上报—审批发证—动态监测)

(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2)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

(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4)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第二胎准生证办理:(1)需在女方户口所在社区办理。(2)和头胎准生证不同,二胎准生证需要先办理,再怀孕。(3)双独家庭二胎准生证办理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一胎出生证明,户口本,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夫妻双方的父母的户口以及其中一人的身份证,母亲的1寸登记照两张。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

2、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再生育条件的夫妻。

3、符合“四川省单独二胎新政策”申请二孩的单独家庭。

4符合“四川省单独二胎新政策”可以申请生育二孩的情况。

三、申请材料

(一)再生育审批(病残):(1)《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2)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书;(3)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镇(街道办)计生部门两级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二)再生育审批(二等甲残军人):(1)《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2)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镇(街道办)计生部门两级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再生育审批(夫妻一方为独生女的):(1)《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2)

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镇(街道办)计生部门两级出具双方及其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再生育审批(离婚再婚):(1)《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2)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或离婚判决书原件;(4)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镇(街道办)计生部门两级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再生育审批(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1)《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2)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镇(街道办)计生部门出具兄弟姊妹的婚育情况调查证明材料、属均已结婚的,需出具未生育者的不育证明。

(六)再生育审批(丧偶再婚):(1)《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2)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注销(死亡)证明、(4)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镇(街道办)计生部门两级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七)再生育审批(收养后怀孕):(1)《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2)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收养证》复印件、(4)不育证明(由有检查条件的县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作出)。

(八)再生育审批(相当于二等甲残军人):(1)《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2)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伤残等级证明、(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伤残者是否属于因公致残的认定证明、(5)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镇(街道办)计生部门两级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九)再生育审批(双方都是独生子女):1、《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3、结婚证;4、一胎出生证明;5、户口簿;6、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7、夫妻双方的父母的户口以及其中一人的身份证,母亲的1寸登记照两张。

四、办理程序

(一)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二)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

(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9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

(四)报送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制作《再生育批准决定书》→→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制作《生育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其《生育证》(1个工作日)。

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乡(镇)审查环节 30日,市卫生计生局批准环节20日。

承诺时限:乡(镇)审查环节 10日、市卫生计生局局批准环节6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再生育批准决定书》、《生育证》。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广汉市卫生计生局: 0838-5222047。

(二)网上办事大厅:广汉市政务服务大厅: 3g.guanghan.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广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8-5350351。

广汉市卫生计生局:0838-5301835。

十、注意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部门)或者广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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