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 2 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30 只(个),其中 30只(个)为检验样品,30只(个)作为备用样品。备样样品留存于被抽查企业,由其妥善保存。
2检验依据
表1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备注 |
1 |
总迁移量 |
GB 31604.8-2021 |
|
2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8-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