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产品抽样数量见下表,备样封存于受检单位,由其妥善保存。
表1 食品用纸包装制品抽样数量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抽样数量 (只/支/片) |
检验样品数量 (只/支/片) |
备用样品数量 (只/支/片) |
1 |
纸杯 |
200 |
150 |
50 |
备注:样品抽取后应用洁净包装膜或袋进行包装、加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签封。 |
2. 检验依据
表2 纸杯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8 |
2 |
铅 |
GB 31604.34 第一部分 或 GB 31604.49 第一部分 |
3 |
砷 |
GB 31604.38 第一部分 或 GB 31604.49 第一部分 |
4 |
甲醛 |
GB 31604.48 |
5 |
荧光性物质 |
GB 31604.47 |
6 |
总迁移量 |
GB 31604.8 |
7 |
高锰酸钾消耗量 a |
GB 31604.2 |
8 |
重金属(以 Pb 计)b |
GB 31604.9 |
9 |
大肠菌群 |
GB 14934 |
10 |
沙门氏菌 |
GB 14934 |
11 |
霉菌 |
GB 4789.15 |
12 |
感官指标 |
GB/T 27590 |
13 |
渗漏性能 |
GB/T 27590 |
14 |
杯身挺度 |
GB/T 27590 |
15 |
容量及容量偏差 |
GB/T 27590 |
备注:1. a、b淋膜产品适用于GB 4806.7-2016,涂蜡产品适用于 GB 4806.8-2016。 2. 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 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 及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项目不合格不复检。 |
注:1. 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27590-2022 纸杯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并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并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并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并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并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