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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0条,其中50条作为检验样品,50条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由其妥善保存。

2. 检验依据

塑料购物袋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跌落试验

GB/T 21661

2

厚度(最小厚度)

GB/T 6672

3

漏水性试验

GB/T 21661

4

封合强度

QB/T 2358

注:1. 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及规范

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

BB/T 0039-2013    商品零售包装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委[2020]80号)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并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并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并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并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并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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