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领域
本次抽样领域为广汉市辖区流通领域。
二、抽样产品
(一)抽查产品范围
1.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执行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的农用薄膜。
2.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执行GB/T4455-2019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标准的农用薄膜。
(二)产品的执行标准
GB 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T4455-2019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规则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型号、同一生产批次的产品,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经销商销售量大的产品或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
非特殊情况,流通领域抽查同一经销商不得超过1个批次,同一标称生产者不得超过1个批次,同一标称生产者的同一类型产品不重复抽样。
(二)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随机抽取三卷薄膜,将抽取到的三卷薄膜去掉外层10米后,每卷取一块,长度4米(或面积不少于4m2),将三块薄膜按编号1、2、3号标明,其中1、2号薄膜签封标明为检验用品,3号薄膜签封标明为备样样品。
随机抽取时的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三)抽样方法及要求
抽样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和本次抽样方案及实施细则。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样品应当抽样人员在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的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观察抽样样品贮存情况,如出现包装破损、样品受损等情况不予抽样。抽样完成后,用封条分别对检验样品和备样样品进行签封,在封条上显著位置标明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签封过程施加防拆封措施,使得不破坏封条签封便无法完整取下封条。备用样品封存在被抽查单位或由抽样单位妥善保管,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封存样品情况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抽样单上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或应终止抽样:
(1)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
(2)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3)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4)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5)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
被抽样对象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机构可邀请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处理。
对终止抽样、无法抽样、不得抽样、拒绝抽样等情形应搜集相关材料,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终止抽样情况报告单》,按规定及时上报。
四、检验要求
按《广汉市2023年农用薄膜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五、其它事项
1. 工作纪律。承检机构实施抽样前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不得由受检单位自行封样送检,不得擅自进行后处理和公布产品检验结果,不得向抽查对象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不得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未经市局同意,不得转包检验任务和分包检验项目。
2.结论告知。检验完成后,对结论为合格的生产企业,由承检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发送给被抽查生产企业。对结论为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承检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和抽样单报市局,由市局将检验结论告知生产企业,并按规定开展后处理工作。
3.资料上报。承检机构在完成每类产品检验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局报送该类产品监督抽查汇总表和分析报告。
4.异议处理。被抽查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5.进度要求。承检机构要按照局抽查文件明确的时间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抽样检验工作,报送相关资料。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局同意后方可延期。
6.其它事项。样品的留存和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