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2023年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
广汉市2023年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环节)
本次抽样领域为广汉市流通领域,共抽查1批次。按行政区域确定抽查批次。抽查市场主体随机产生。
当个别抽查区域因样品基数不够等原因无法抽样时,在不突破总批次前提下,经质量监督科同意,可调整到其它产品。
(二)抽样产品种类
1.产品类型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2.抽查产品范围
广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销和生产企业。
(三)产品的执行标准要求
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
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团体标准
二、产品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情况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三、抽样工作要求
(一)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照《2023年广汉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项目过程严格执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所抽样品的检验工作。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销售者自行抽样。抽样人员确定产品进货及库存数后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随机抽样,并现场查验样品状态和数量。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购买检验样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销售产品的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抽样人员须索取购买样品发票、收据等购样凭证。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抽样人员应当场向受检单位索要所抽产品执行标准的文本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无法现场提供的,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备注栏告知受检单位提供标准文本的时限和方式。
(二)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在抽样基数中,可辅以图示等方式,直观、清晰地表述随机抽取的样品。随机抽取时的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商品共抽取2个样品,其中1个为检验样品,1个为备用样品,并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合格备用样品应在报告发出15天后,通知承检单位解封;不合格样品(备样)在报告发出3个月后进行处理,检验用样品为购买且已破坏不再退还。
(三)抽样注意事项
1.按《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试行)》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查通知书、封样单等抽样记录文书,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完成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的封样。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对现场抽样的过程予以记录并妥善留存证据。
应采取购样的方式抽取检验样品,如受检单位愿意无偿提供所抽样品,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双方签字确认。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在受检单位处的备用样品需加施封存标识。受检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2.对终止抽样、无法抽样、不得抽样、拒绝抽样等情形应当按《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试行)》要求如实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终止抽样情况报告单》,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2)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四)封样及样品流转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进行封样,在包装上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封条。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对封好样的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带回或寄送至检验机构,抽取的备份样品封存在受检企业。运输过程中防止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五)样品接收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应对关键过程进行拍照,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接收表(注:当封条破损,样品有可能被调换或损坏,或样品与抽查样品不一致时,应立即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终止该样品的检验工作)。对检验样品应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五、检验工作要求
(一)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按照《2023年广汉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二)对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终止检验的情形,应当按《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统一要求如实填写相应文书,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涉及不合格且条件满足时,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检测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五)承检机构一般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结果,2个工作日打印及邮寄检验报告。
(六)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应附被抽查样品的形貌照片(单件样品,可以是打印形式等),所附照片应是显示样品封样状态、样品的标识信息、整体外观的不少于三张的照片。
(七)检验工作中与生产企业联系确认产品信息的过程需要全程记录。
(八)检验报告结论用语
1.检验合格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XX实施细则,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
2.检验不合格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XX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六、样品处置
本次监督抽查的样品,委托检验机构按《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试行)》承担检验后所剩样品的具体处置工作。
(一)所检产品检验在检验过程均要破坏,没有回收利用价值,销毁处理。
(二)备用样品处置:本次抽查中备样由受检单位先行免费提供,并封存在受检单位处。受检单位在接收到检验结论告知书前不可自行处置备用样品。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备样,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被抽查单位自行解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备样,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受检单位依法妥善处理,不得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付费样品处置:检验结果为合格的付费样品留样期为检验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三个月;检验不合格的付费样品留样期为检验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六个月。保质期小于三个月的样品,样品保存至保质期。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样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需要保留至规定期限。
(四)留样期满后,付费的样品除检验已损耗外,应当根据现状、用途按照销毁方式处置。
七、异议处理
委托检验机构配合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可不予复检,配合撰写异议申请答复。
(二)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配合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
异议受理人联系方式:0838-5302152,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雒城街道西湖路西一段27号。
八、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监督抽查任务分工
本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的抽检由以下机构承担,见表5。
表5 监督抽查任务分工表
抽样机构 |
检验机构 |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手机) |
抽样区域及批次分布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手机) |
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孙金棋,18523970001 |
详见表1 |
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董光元,17783175977 |
(二)进度安排
本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的抽检时间安排见表6。
表6 抽检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
工作安排 |
2023年11月9日前 |
抽样前准备 |
2023年11月10日-11月20日 |
现场抽样 |
2023年11月20日-12月7日 |
样品检验、不合格资料寄送 |
2023年12月8日前 |
检验结论告知、数据上报、资料汇总及配合结果确认 |
九、经费预算
本次监督抽查任务承担机构(抽样、检验)的经费按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第二季度采购合同执行。
十、附件
1. 2023年广汉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填写示例)
3.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填写示例)
附件1
广汉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保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商品的抽样检验程序科学、合理,满足相关的要求,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特制定本细则。
2 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商品的监督抽查。
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检验依据、抽查范围、抽样、检验项目、判定规则及检验结论、异议处理复检。
3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
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团体标准
4 抽查范围
广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销和生产企业。
5 抽样
5.1抽样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在抽样基数中,可辅以图示等方式,直观、清晰地表述随机抽取的样品。随机抽取时的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商品共抽取2个样品,其中1个为检验样品,1个为备用样品,并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合格备用样品应在报告发出15天后,通知承检单位解封;不合格样品(备样)在报告发出3个月后进行处理,检验用样品为购买且已破坏不再退还。
5.2抽样方法
在受检经销企业的销售场所或库房进行,随机抽样。
5.3抽样单的填写规定
抽样单填写信息详细、完整、准确、清晰。
5.4抽样时的其他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包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应齐全,同时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样品遭到损坏。
6 检验项目
表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商品检验项目及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复检样品 |
复检项目 |
1 |
佩戴装置 |
GB 811-2010 GB 811-2022 |
GB 811-2010 GB 811-2022 |
备用样品 |
佩戴装置 |
2 |
头盔视野 |
GB 811-2010 GB 811-2022 |
GB 811-2010 GB 811-2022 |
备用样品 |
头盔视野 |
3 |
头盔护目镜 |
GB 811-2010 GB 811-2022 |
GB 811-2010 GB 811-2022 |
备用样品 |
头盔护目镜 |
4 |
固定装置稳定性 |
GB 811-2010 GB 811-2022 |
GB 811-2010 GB 811-2022 |
备用样品 |
固定装置稳定性 |
5 |
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 |
GB 811-2010 GB 811-2022 |
GB 811-2010 GB 811-2022 |
备用样品 |
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 |
7 判定规则及检验结论
7.1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检验结论
合格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广汉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不合格结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广汉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