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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贵金属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0-0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取样品壹件,无备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1  贵金属饰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质量测量允差

QB/T 1690-2021

2

贵金属材料及纯度

GB/T 18043-2013

3

首饰命名

GB 11887-2012及第1号修改单

4

饰品标识

GB/T 31912-2015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1887-2012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

GB/T 18043-2013 首饰 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 31912-2015 饰品标识

QB/T 1690-2021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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