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保证婴幼儿纸尿裤商品的抽样检验程序科学、合理,满足相关的要求,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特制定本细则。
2 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婴幼儿纸尿裤商品的监督抽查。
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检验依据、抽查范围、抽样、检验项目、判定规则及检验结论、异议处理复检。
3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004.1-2021 《纸尿裤 第1部分 婴儿纸尿裤》
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团体标准
4 抽查范围
广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销和生产企业。
5 抽样
5.1抽样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在抽样基数中,可辅以图示等方式,直观、清晰地表述随机抽取的样品。随机抽取时的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婴幼儿纸尿裤商品共抽取12包(且不少于120片)样品,其中9包(且不少于90片)为检验样品,3包(且不少于30片)为备用样品,并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合格备用样品应在报告发出15天后,通知承检单位解封;不合格样品(备样)在报告发出3个月后进行处理,检验用样品为购买且已破坏不再退还。
5.2抽样方法
在受检经销企业的销售场所或库房进行,随机抽样。
5.3抽样单的填写规定
抽样单填写信息详细、完整、准确、清晰。
5.4抽样时的其他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包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应齐全,同时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样品遭到损坏。
6 检验项目
表1:婴幼儿纸尿裤商品检验项目及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复检样品 | 复检项目 |
1 | 条质量偏差 | GB/T28004.1-2021 GB 15979-2002 | GB/T28004.1-2021 GB 15979-2002 | 备用样品 | 条质量偏差 |
2 | 面层附着物 | 备用样品 | 面层附着物 | ||
3 | pH | 备用样品 | pH | ||
4 | 杂质 | 备用样品 | 杂质 | ||
5 | 防侧漏性能a | 备用样品 | 防侧漏性能a | ||
6 | 甲醛含量 | 备用样品 | 甲醛含量 | ||
7 | 可迁移性荧光物质 | 备用样品 | 可迁移性荧光物质 | ||
8 | 细菌菌落总数 | / | / | ||
9 | 大肠菌群 | / | / | ||
10 | 绿脓杆菌 | / | / | ||
11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 | ||
12 | 溶血性链球菌 | / | / | ||
13 | 真菌菌落总数 | / | / | ||
备注: 1、防侧漏性能不适用低出生体重儿用纸尿裤。 2、序号8~13的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
7 判定规则及检验结论
7.1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检验结论
合格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依据《2024年广汉市婴幼儿纸尿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
不合格结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依据《2024年广汉市婴幼儿纸尿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