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3条内容。现就其中重点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对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作出重要部署。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职能。《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经办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事项。《条例》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对参保登记、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异地就医等涉及参保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简化了办事手续、精简了办事材料、压缩了办理时限、规范了服务流程。参保人和用人单位权益有了具体法律条款保障,运用法治方式为群众办实事。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内部管理。《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要明确岗位权责、对重点业务、高风险业务进行分级审核,对社会保险经办的主要职责、内部规范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设定了经办内控的基线。
二、对提升经办服务管理质效做出明确规定。一是提高服务便捷性。《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驻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服务全覆盖。这些规定将有力推进社会保险服务不分险种、不分事项“一窗通办”,避免群众多头跑腿;推动服务“就近办”,让群众少跑腿,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定会进一步提升。二是优化服务质量。《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将进一步推动经办数字化转型,推进实现参保查询、参保信息变更等高频事项“网上办”,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腿”;推动实现社会保险卡、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便捷群众持“码”就医购药。三是提升经办管理能力。《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改进基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
三、对经办监督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要求。一是严格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和个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二是加强群众监督。《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具体法律条款为群众监督撑腰,群众监督的力度、广度将再上台阶。三是加强履职约束。《条例》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整改,给社保基金、医保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这些具体规定则划定了经办工作的红线。四是加强骗保处罚。《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属于定点医药机构、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情形做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便民惠民彰显了立法为民的温情,骗保惩处则体现了立法的力度,赋予社保基金、医保基金管理利剑,护卫社会保险制度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