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广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广汉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广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德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广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不适用本预案,按照《广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平战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环境事件危险源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经常性地做好思想、预案、机制等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预案演练。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一旦有事能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成立广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我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市级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德阳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德阳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其职责为:积极主动地为领导小组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组织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有关宣传培训和演练;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市发改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负责统计协调常用应急物资(石灰、碳酸钠、硫磺粉、水泥、漂白粉、明矾、高吸油材料等)的分布、储备及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市城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事故性质,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污水的安全转运;参与地通过城市管网排放污染物、露天焚烧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查、调查及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市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核与辐射、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丢失、被盗危险化学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财务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负责组织组建应急方案专家组;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工伤保险赔付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恤等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市国土局:参与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住建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理中的土建工程力量、设备调集和现场指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厂取水口及厂内的水源保护和应急供水工作,参与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保通工作,协调动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市水务局:负责对地方水利工程、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情资料,协调河流及渠系的调水、配水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应急供水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情况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负责因污染引起的农作物死亡、减产的原因进行检验和分析;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秸秆等)的协调、统计及调用。
市林园局:负责重大林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需品及供应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药品的组织保障,开展卫生防疫、饮用水源监测工作并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部门按《广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旅游局:参与涉旅游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单位协调及联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广汉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市政府外侨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媒体协调和舆情引导。
人武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高空、高温、有毒、腐蚀性场所的抢险及施救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协助进行污染物的消毒、消洗、清运等消防应急处置工作。
高新西区:负责高新西区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雒南污水处理厂接纳突发环境应急事件中的污水处置。
各乡镇:主动参与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调处,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所有部门的应急物资调配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2.5 专家组
市人社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组),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对可能引发较大和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3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急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后,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转移、撤离或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指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做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1)因环境事件发生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含5万人)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预计可能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预计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1)因环境事件发生致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含1万人)5万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预计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因环境事件发生致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含5000人)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预计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事件发生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收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部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4.2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就增援。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及时报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德阳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我市政府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德阳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德阳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3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德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德阳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4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我市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达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时间调查与分析、采样与检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时间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德阳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德阳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请求。
4.4 指挥协调
Ⅰ级、Ⅱ级及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地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德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Ⅳ级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有关部门、乡镇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及时向省、德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
4.5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总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发生初期,市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市环保局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市环保局根据辐射事故污染的扩散速率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及地域等特点迅速制定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事故区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辐射源项、源强、环境介质的辐射水平、职业人员及公众受照剂量,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事故的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6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辐射事故发生时,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和辐射防护装备。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续发展可能;
(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环保部的规定实施。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Ⅲ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德阳市人民政府或德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广汉市人民政府决定。
4.8 信息报告及通报
4.8.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8.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广汉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交通、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市环保局。
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上级政府、省环保厅和环保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Ⅱ级及Ⅱ级以上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德阳市人民政府。
发生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德阳市政府、德阳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4.8.3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4.8.4 事件通报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政府外侨办负责协调通报事宜。
5 新闻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外发布,市政府新闻办按《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6 善后处置
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 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事发地乡镇和市级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治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2 装备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8.3 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畅。
8.4 人力保障
各乡镇、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政府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8.5 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应急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8.6 宣传教育
各乡镇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防护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7 应急培训
各乡镇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8 应急演练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 奖惩
9.1 表彰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为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整体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3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有毒有害气体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污染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引用法律条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2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2款)
在发生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治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项)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条)
水污染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4款)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第二段)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1 响应分级)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4 响应终止)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10.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杜尚武 市政府市长
副 组 长:聂忠顺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蒋晓鸥 市政府目督办主任
张辉宪 市政府外侨办主任、市投促局局长
陈昌建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杨张锋 市人武部副部长
董文利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刘雪莲 市发改局局长
张 路 市经信局局长
肖兴琦 市教育局局长
洪 池 市科技商务局局长
黄 畅 市民政局局长
燕太斌 市财政局局长
吕 波 市人社局局长
曾 义 市国土局局长
曾 勇 市环保局局长
刘 刚 市住建局局长
向传嘉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何泽均 市城管局局长
胡 智 市农业局局长
郭邦富 市水务局局长
黄海鹰 市卫生计生局局长
向祖德 市安监局局长
杨 晓 高新区西区党工委书记
朱家可 三星堆管委会主任、市旅游局局长、市文物局局长
李天祥 市林园局局长
刘 一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 栋 市气象局副局长
尹邦德 国网广汉市供电公司党委书记
任海烽 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乡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