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广汉市减灾委员会
2.2 广汉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德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广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广汉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广汉市减灾委员会
广汉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广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市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广汉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广汉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负责与相关部门、镇(街道)、产业园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发生巨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协同应对。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相关部门、镇(街道)、产业园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改局、镇(街道)、产业园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市交通局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减灾委成员单位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产业园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5分钟向市应急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德阳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本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市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德阳市应急局。对造成本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市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德阳市应急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2 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道)每天8点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应急局上报,市应急局每天9点之前向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镇(街道)、产业园区及时核定灾情,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市政府和德阳市应急局汇报。
4.1.3 对于干旱灾害,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或市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广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巨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或10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启动,由市减灾委发布。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产业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道)、产业园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道)、产业园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等相关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人武部、武警广汉中队根据镇(街道)、产业园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经合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科技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并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的建设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广汉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各平台做好新闻报道工作,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做好记者接待、新闻发布等工作。市网络舆情中心负责做好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8)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区镇(街道)、产业园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德阳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8万间(或24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7%以上、10%以下,或7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由市减灾委发布。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者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产业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召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区(街道)、产业园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道)、产业园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人武部、武警广汉中队根据镇(街道)、产业园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体旅游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8)市应急局、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会同受灾区镇(街道)、产业园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德阳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1500户)以上、0.8万间(或2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7%以下,或5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减灾委主任同意后,由市减灾委发布。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产业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人武部、武警广汉中队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道)、产业园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产业园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900户)以上,0.5万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建议,报减灾委副主任同意后,由市减灾委发布。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产业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道)、产业园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人武部、武警广汉中队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道)、产业园区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产业园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产业园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镇(街道)、产业园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产业园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并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并作为以后年度应急经费分配的因素考虑。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有关专家,并会同镇(街道)、产业园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镇(街道)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受灾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区情况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局根据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应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4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地方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本级救灾经费的投入力度,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 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 市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发改局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市应急局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发改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会同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依托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经信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镇(街道)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准化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经合、卫健、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市、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组织
7.8.1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8.1.2 本预案中的限期日全称为“工作日”
8.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汉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流程图
2.广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3.广汉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基础信息表
附件1
广汉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流程图
|
|||
附件2
广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响应等级 |
启动条件: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表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审批人 |
||||
死亡人口(人) |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万人)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间、户) |
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 |
|||
占农业人口比例 |
人口(万人) |
|||||
一级 |
10以上 |
5以上 |
1万间或0.3万户以上 |
10%以上 |
10以上 |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
二级 |
7-10 |
3-5 |
0.8-1万间或0.24-0.3万户 |
7%-10% |
7-10 |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
三级 |
5-7 |
2-3 |
0.5-0.8万间或0.15-0.24万户 |
5%-7% |
5-7 |
市减灾委主任 |
四级 |
2-5 |
0.5-2 |
0.3-0.5万间或0.09-0.15万户 |
3%-5% |
2-5 |
市减灾委副主任 |
启动条件调整 |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产业园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
附件3
广汉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基础信息表
地区 |
仓库名称 |
仓库地址 |
经度 |
纬度 |
联系人 |
座机号码 |
联系电话 |
职能部门 |
|
广汉市 |
县本级 |
广汉市救灾物资储备库 |
广汉市佛山路西三段78号 |
104.269245 |
30.967128 |
汪建国 |
0838-5301611 |
13981080176(办公电话) |
发改 |
广汉市 |
雒城街道 |
广汉市雒城街道备灾点物资储备库 |
广汉市麦市街34号 |
104.291334 |
30.986462 |
谢英明 |
0838-5222442 |
13096106999(办公电话) |
应急 |
广汉市 |
汉州街道 |
广汉市汉州街道备灾点物资储备库 |
广汉市汉州街道深圳路62号 |
104.26149 |
30.95038 |
陈钰熙 |
0838-5195003 |
15883870119(办公电话) |
应急 |
广汉市 |
金雁街道 |
广汉市金雁街道备灾点物资储备库 |
广汉市黑塔街86号 |
104.294972 |
30.987518 |
段开根 |
0838-5220893 |
18383876831(办公电话) |
应急 |
广汉市 |
高坪镇 |
广汉市高坪镇备灾点物资储备库 |
广汉市高坪镇东升街6号 |
104.218963 |
31.046739 |
黄涛 |
0838-5600183 |
13700312458(办公电话) |
应急 |
广汉市 |
金轮镇 |
广汉市金轮镇备灾点物资储备库 |
广汉市金轮镇火庙街与金鑫街交叉口北150米 |
104.275581 |
31.133972 |
彭川 |
0838-5780303 |
18980105599(办公电话) |
应急 |
广汉市 |
金鱼镇 |
广汉市金鱼镇备灾点物资储备库 |
广汉市金鱼镇亭江街17号 |
104.343422 |
30.99337 |
代静 |
0838-5670254 |
13795908550(办公电话) |
应急 |
广汉市 |
连山镇 |
广汉市连山镇备灾点物资储备库 |
广汉市连山镇绵远路5号 |
104.407162 |
30.996111 |
贺超 |
0838-5802000 |
17311811145(办公电话) |
应急 |
广汉市 |
南丰镇 |
广汉市南丰镇备灾点物资储备库 |
广汉市南丰镇凤仙路52号 |
104.27784 |
31.046972 |
农东 |
0838-5660311 |
15883876636(办公电话) |
应急 |
广汉市 |
三水镇 |
广汉市三水镇备灾点物资储备库 |
广汉市三水镇宝莲村九一街南段 |
104.344009 |
30.921682 |
杨轩 |
0838-5850000 |
15183680955(办公电话) |
应急 |
广汉市 |
三星堆镇 |
广汉市三星堆镇备灾点物资储备库 |
广汉市三星堆镇兴华东街253号 |
104.199703 |
30.961218 |
冯明斌 |
0838-5500146 |
13689608750(办公电话) |
应急 |
广汉市 |
向阳镇 |
广汉市向阳镇备灾点物资储备库 |
广汉市向阳镇顺江北路29号 |
104.223336 |
30.905491 |
谢斌 |
0838-5400877 |
13320877577(办公电话) |
应急 |
广汉市 |
小汉镇 |
广汉市小汉镇备灾点物资储备库 |
广汉市小汉镇新广路1号 |
104.343101 |
31.052551 |
谢天建 |
0838-5700002 |
18281081218(办公电话) |
应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