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医保“一调整、两取消” 切实减轻精神疾病患者门诊费用负担
精神疾病患者是社会弱势群体,一直是医保特别关注对象。目前,我市医保政策对部分门诊用药费用较低的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及门诊用药费用过高的非重型精神疾病患者的保障力度仍存在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广汉市医保局通过“一调整、两取消”,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更全面、更精准的医疗保障,切实减轻精神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调整病种保障范围。将抑郁症等非重型精神疾病从乙类特殊疾病调整为甲类特殊疾病管理,与精神分裂症等重型精神疾病合称为“精神类疾病”,进一步规范病种保障范围,提高精神类疾病患者的医保待遇水平。
二是取消精神类疾病起付标准。不再设每年600元起付标准。比如,我市参加居民医保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叶某,2021年门诊治疗用药费用为2051.84元,按老政策可报1161.47元,取消起付标准后可报销1641.47元,多报480元。
三是取消年度支付限额。非重型精神疾病统一纳入精神类疾病后,取消了居民医保每年1200元,职工医保每年2400元的年度支付限额,统一按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比如,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抑郁症患者黄某,2021年门诊用药费用为7625.02元,按老政策只能报2400元,取消年度支付限额后可报销5557.69元,多报3157.69元。
这一门诊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后,预计每年可为我市2300余名精神病患者减轻经济负担约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