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和标准。市、区(市、县)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对《2023年药品目录》进行调整。
二、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2023年药品目录》的宣传,但对《2023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按照规定做好系统内数据更新和维护工作,根据《2023年药品目录》的各项规定及时修改更新相关系统规则。市、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药品对码工作。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信息系统数据更新,确保药品编码的准确对应和传输,确保《2023年药品目录》顺利执行,不得以药品编码数据库未更新为由,影响参保人员医保费用报销;应按照《2023年药品目录》和临床需要,完善药品配置,加强国家谈判药品和特殊疾病常用药品的配备,并于2024年3月前将院内召开专题药事会和国谈药配备的情况报告协议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区(市、县)在《2023年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9号)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