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广汉市雁江路西一段108号金科·集美水岸20-1-102号业主,修(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现依法向社会公布。
依据《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查处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水电气供应和接入手续。”请以上业主(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相关违法建(构)筑物。
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