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三、申请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一)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加盖公章的代理记账内部规范,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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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
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申请人自备 |
四川政务服务网中广汉市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中办事指南下载模版。或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企业入口下载模版。 |
(三) |
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
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申请人自备 |
四川政务服务网中广汉市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中办事指南下载模版。或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企业入口下载模版。 |
(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执照,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政府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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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试运行)机构用户入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核。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立即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3.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
(三)核准审核。
对已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承诺期限内(1个工作日)办结,印发广汉市财政局关于许可**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同时制作并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试运行)机构用户入口直接查看下载生成电子证照)。
(3)进行“双公示”。
广汉市财政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1个工作日(无需转外)。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广汉市财政局关于许可**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令时: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点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金雁街道银川路2号(广汉市财政局)。
(三)网上办事网址
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试运行)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5229954;
监督电话:(0838)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