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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汉市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4 来源:广汉生态环境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德阳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我局草拟了《广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于1214日前反馈至广汉生态环境局,或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12678420@qq.com

联系人及电话:刘天虹,0838-5223405

附件:广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广汉生态环境局

20231114

附件:

广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广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划定广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东至成绵高速、北京大道、广金路,南至成绵高速、成都第二绕城高速,西至108国道、汉州大道,北至北京大道、向新路;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及三星堆博物馆。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禁用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广汉市人民政府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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