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划定广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东至成绵高速、北京大道、广金路,南至成绵高速、成都第二绕城高速,西至108国道、汉州大道,北至北京大道、向新路,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及三星堆博物馆。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禁用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4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广汉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