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19年广汉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8099元,比上年减少3396元,下降5.5%。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2887元,比上年减少3588元,下降4.1%,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5528元,比上年减少3435元,下降3.9%。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8691元,比上年减少1121元,下降2.3%。
城镇全部单位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29412元;制造业55924元,下降12.3%;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2354元,下降0.5%;建筑业50293元,增长12.9%;批发和零售业44063元,下降4.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0651元,下降15%;住宿和餐饮业34209元,下降0.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4688元,增长28.6%;金融业75234元,增长25.6%;房地产业74753元,增长1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2233元,下降44.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60709元,增长16.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2136元,增长12.7%;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93713元,下降1.6%;教育92517元,下降4.2%;卫生和社会工作90734元,下降1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2401元,增长1.2%;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5855元,下降16.7%。
附注:
1.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2.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由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3.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