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汉市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汉市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一、《安置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安置办法》中征收土地主要依据是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地上附着物补偿主要依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德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3号)。
二是以人为本原则。《安置办法》着力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更多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保障政府的各项职责履行到位。
三是坚持协调兼顾原则。《安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力求新老办法平稳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安置人口数量。
(二)房屋拆迁补偿
1.主要项目补偿标准:楼平房为740元/㎡,小青瓦为530元/㎡,水泥(石棉)瓦正房为420元/㎡。
2.房屋拆迁安置:
(1)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员人均可置换安置房面积30平方米,另外,每人可享受按不超过20㎡优惠价安置的面积,由被拆迁人员按优惠价900.00元/㎡支付房款。
享受统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员可申请货币化安置,其中每人30平方米置换面积按2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化安置,每人不超过20㎡优惠价安置的面积按17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化安置。
(2)自建安置: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每人不超过30㎡划拨给宅基地;农业安置人员按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划拨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