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各产业园区: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汉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广汉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合理控制编外人员数量,节约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德办发〔2021〕23号)、《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德办函〔2019〕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关、园区、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用或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的人员。
第四条 相关单位使用编外聘用人员应该坚持按需设岗、从严控制、分类管理原则。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置编外聘用人员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市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学校分别由卫生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相关单位除编外聘用人员、服务外包、政府购买服务三种形式外,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编外用工,变相增加财政供养人员。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相关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均实行劳务派遣。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施劳务派遣,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不宜劳务派遣的,经广汉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批准后可由单位直接聘用。
第七条 相关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不得在涉密、纪检监察、人事管理、财务、审计等岗位工作,不得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单独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八条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如物业管理、安保、绿化养护、餐饮服务、会议保障、网络维护、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等辅助性岗位,按照“办事不养人,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原则上实行服务外包,不得聘用编外人员。
第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按工作岗位分为综合服务性岗位人员、专业性岗位人员两类:
(一)综合服务性岗位人员,主要是指从事辅助管理、窗口服务、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的人员。除后勤保障服务人员外,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专业性岗位人员,主要是指从事的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条 相关单位聘用编外人员时,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使用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增编外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新增的必须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按相关程序审批。新增人员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为:
(一)单位(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每年7月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审核;
(三)联席会议通过后,提交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应该明确编外聘用人员岗位职责,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编外聘用人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根据编外用人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使用方式。
(一)直接聘用人员的管理
1.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确定后,相关单位与聘用人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相关单位根据聘用人员岗位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初次聘用人员,可依法约定试用期;续聘和解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2.管理考核。相关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根据合同约定、岗位职责,每年对编外聘用人员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任务完成、规章制度执行和劳动纪律遵守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年度考核登记表》应装入个人档案。聘用人员的档案统一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代理,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统一由用人单位管理。
3.权益保障。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切实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1.确定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相关单位应向劳务派遣机构提供派遣人员岗位、工种数量、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并依法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合作范围、权利和义务等。
2.管理考核。相关单位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劳务派遣机构,作为是否保留用工关系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人员需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3.权益保障。相关单位应积极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及时支付经费给劳务派遣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被派遣人员工时、休假、加班等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保障被派遣人员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等权益。
第十三条 编外直接聘用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核定编外聘用人员员额内,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各相关单位实际使用编外聘用人员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保障办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服务外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监管职责,严禁违反规定程序聘用编外人员、以其他名义变相聘用编外人员、违规支付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等行为,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令清退违规人员。
第十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