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三星堆管委会各部门,各产业园区:
《广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广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德阳市委市政府和广汉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警预报,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1.2编制依据
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德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0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 215 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广汉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战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广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广汉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日常工作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汉生态环境局)负责。
市专项工作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 组 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广汉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砂石办)、市委目标办、市发改局、市经信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广汉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经合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国资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
2.2成员单位职责
广汉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联合市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负责督导各镇(街道)和有关重点产业功能区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负责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负责协调联通、移动、电信等移动运营商,向手机用户发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调整和终止提示短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市委政法委(市砂石办):负责督导砂石行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市委目标办:负责督导市级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
市发改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负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市经信科技局:负责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负责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督促有关重点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在保障全市电力供应的前提下落实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管控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按照市区交通设施管辖区域划分,及时落实停止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等措施;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巡查,依法查处禁放区域内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将应对重污染天气所需资金通过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市住建局:负责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负责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和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源减排措施;负责落实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沥青铺设、防水作业等应急减排措施;组织落实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混凝土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督导城市运载垃圾、泥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负责加强辖区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可燃废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负责强化城区内餐饮油烟污染监管;负责落实停止辖区内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负责落实停止辖区内城市行道树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负责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加强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市交通局:负责加强本行业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防控;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负责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营运类车辆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负责在营运类车辆中推广新能源汽车,组织重点交通项目涉砂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配合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农业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减排措施。
市商务经合局:负责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车淘汰工作。
市文体旅游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卫健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和防护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资金融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属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行为;负责强化木器涂料、车辆涂料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抽检;配合做好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会商
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强化会商研判,专家组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市专项工作小组相关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3预警分级
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 (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除上述条件外,当省、德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包括我市在内的区域连片预警或发布强化管控建议后,我市应同步响应启动不低于省级、德阳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预警。
3.4预警发布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9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以较高级别的预警标准启动预警。
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按照省、德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预警时,及时响应启动。
3.5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省、德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降低或解除包括我市在内的区域连片预警后,及时响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3.6预警审批程序
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按照省、德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预警时,及时响应启动。启动指令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黄色预警由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广汉生态环境局局长)批准后发布,并向市政府报备。
橙色预警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广汉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市专项工作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广汉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市专项工作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措施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
4.1健康防护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公众采取相应防护手段来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敏感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时做好健康防护。
(2)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建议室外工作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根据重污染预警等级,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对在校学生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在预测教学日的白天将持续严重污染时,对非住宿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
(4)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时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夏季臭氧重污染天气时昼间高温时段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2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议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建议公众自发减排污染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空调温度不高于17℃,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过境货运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5)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倡导避免夏季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7)倡导市民在夏季臭氧防控期间夜间加油。
(8)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9)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3 III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秋冬季重污染天气III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纳入减排管理的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和“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
(2)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和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的土石方停止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停止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停止作业);石材切割停止作业;砂石加工厂停止露天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特殊情况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核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加强施工扬尘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建筑工地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物料等覆盖防尘布和洒水;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作业及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3)广汉市区货车、黄标车禁行区域内:禁止上路行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机动车检测机构停止重型柴油车检测。
(4)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汽修行业停止调漆、喷漆、烤漆作业;金属加工和经营行业停止金属切割、焊接、打磨作业。
(5)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工业企业停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金属切割、焊接、打磨的作业工序并不得在室外开展作业;建筑工地以外其他行业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6)窑炉使用行业排放浓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窑炉排放要求从严执行。
(7)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8)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9)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
4.3.2夏季臭氧重污染天气III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纳入减排管理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要求执行停、限产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全社会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
(2)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每日8:00-20:00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工序停止作业。每日20:00-次日8:00施工工地土石方(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国三及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作业及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3)全市范围内:每日8:00-20: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
(4)广汉市区货车、黄标车禁行区域:每日20:00-次日8: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禁止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通行(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机动车检测机构停止重型柴油车检测。
(5)全市范围内:每日8:00-20:00汽修企业停止调漆、喷漆、烤漆作业。
(6)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每日8:00-20:00油罐车卸油作业。
(7)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
(8)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停止作业。
(9)全市范围内: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每日8:00-20: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
4.4 II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1秋冬季重污染天气II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纳入减排管理的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和“一厂一策”采取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2)全市范围内: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和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的土石方停止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停止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停止作业);石材切割停止作业;砂石加工厂停止露天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特殊情况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核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加强施工扬尘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建筑工地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物料等覆盖防尘布和洒水;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作业,以及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3)广汉市区货车、黄标车禁行区域内:禁止上路行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机动车检测机构停止重型柴油车检测。
(4)全市范围内:汽修企业打磨、调漆、喷漆、烤漆等工序停止作业。
(5)全市范围内:停止金属切割、焊接、打磨的作业工序。
(6)全市范围内:窑炉使用行业排放浓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窑炉排放要求从严执行。
(7)全市范围内: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要进行2次冲洗除尘。
(8)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9)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
4.4.2夏季臭氧重污染天气II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纳入减排管理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要求执行停、限产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全社会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2)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全天24小时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工序停止作业。每日20:00-次日8:00施工工地土石方(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国三及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作业,以及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3)全市范围内:每日8:00-20:00沥青搅拌企业停止生产。
(4)广汉市区货车、黄标车禁行区域:每日20:00-次日8: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禁止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通行(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机动车检测机构停止重型柴油车检测。
(5)全市范围内:全天24小时汽修企业停止调漆、喷漆、烤漆等作业。
(6)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每日8:00-20:00油罐车卸油作业。
(7)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
(8)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停止作业。
(9)全市范围内: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每日8:00-20: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
4.5 I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5.1秋冬季重污染天气I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纳入减排管理的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和“一厂一策”采取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
(2)全市范围内: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和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的土石方停止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停止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停止作业);石材切割停止作业;砂石加工厂停止露天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辆禁止上路行驶(特殊情况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核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加强施工扬尘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建筑工地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物料等覆盖防尘布和洒水。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作业及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3)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上路行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全市范围内:机动车检测机构停止重型柴油车检测。
(4)全市范围内:汽修行业停止调漆、喷漆、烤漆等作业工序。
(5)全市范围内:停止金属切割、焊接、打磨的作业工。
(6)全市范围内:窑炉使用行业排放浓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窑炉排放要求从严执行。
(7)全市范围内: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要进行2次冲洗除尘。
(8)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9)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
4.5.2夏季臭氧重污染天气I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纳入减排管理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要求执行停、限产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全社会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
(2)全市范围内:全天24小时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工序停止作业。每日20:00-次日8:00施工工地土石方(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作业,以及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3)全市范围内:每日8:00-20: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
(4)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禁止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通行(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
全市范围内:机动车检测机构停止重型柴油车检测
(5)全市范围内:全天24小时汽修企业停止调漆、喷漆、烤漆等作业。
(6)全市范围内:禁止每日8:00-20:00油罐车卸油作业。
(7)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
(8)全市范围内: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停止作业。
(9)全市范围内: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每日8:00-20: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
4.6 应急措施相关说明
(1)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2)经信、住建、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预警启动后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
(3)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4)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对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非重点行业企业,在达到深度治理以上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停、限产比例。建筑工地要按照绿色标杆工地评定标准,对工地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作业、智慧监管、垃圾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
(5)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清单和“一厂一策”中的减排措施应按照生产线计算,要明确到停/限产生产线、具体设备、工艺环节、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不能以单纯的采取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方式制定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企业要留存用电量和天然气用量等具体指标,按照规范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显要位置。
(6)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
(7)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8)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9)在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保、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预警首日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10)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煤改电的工业企业等,可纳入免于停、限产工业源项目名单,不作应急减排要求。
(11)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对国、省、市重点项目工程,在达到绿色施工有关标准的条件下,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专项工作小组同意后实施豁免。
(12)制定绿色汽车维修企业政策或标准,达到政策或标准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专项工作小组同意后实施豁免。
(13)实施金属切割、焊接、打磨工序的工业企业,其实施工序能够有效收集作业,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专项工作小组同意后实施豁免。
(14)获得豁免资格的建筑工地、工业企业等组织机构,若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应急管控要求,取消豁免资格。
5.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德阳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市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镇(街道)、有关重点产业功能区通报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什邡、青白江等周边县(市、区)沟通。
6.新闻发布
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准确、客观、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市专项工作小组安排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8.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市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8.2 经费保障
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8.3 物资保障
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 预报能力保障
按照国、省、德阳市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要强化与省级预测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
8.5 信息联络保障
各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9.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10.附则
10.1 专项方案编制
市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工业源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广汉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0.2 预案演练
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10.3 预案修订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汉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汉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