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三星堆管委会各部门,各产业园区:
《广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
广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农村聚居点、农村院落建成的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包括非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广汉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广汉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政府扶持部分的资金保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八条 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验收通过后交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级组织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农村生活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九条 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统一运维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镇(街道)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 委托专业企业运维的,委托方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广汉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广汉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政府扶持部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运维管理资金筹措力度,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广汉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政府扶持部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广汉生态环境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至少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五条 广汉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辖区内各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
第二十六条 广汉生态环境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 广汉生态环境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