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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汉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广府办〔2024〕29号)

发布时间:2024-08-19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汉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2023-2027年)的政策解读

各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汉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20232027年)》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13    

 

 

 

 

 

 

 

 

 

 

 

 

 

广汉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2023—2027年)

 

 

 

 

 

 

 

 

 

 

 

 

 


第一章 规划总则

 

一、背景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2199号)、《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川农业函〔2017647号)等文件的颁布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广汉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于2017年编制,2018年实施。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镇(街道)数量由18个调整为12个,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相关要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较大变化,本着求真务实、保护与发展兼顾的原则,对广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方案进行科学合理修订势在必行。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国家、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形成种养相对平衡、生态良好循环的现代畜牧业发展格局。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四)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具有可操作性;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六)依法保护文物安全;

(七)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契合。

四、划分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2199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22年第8号)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德办函〔201762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四川光雾山等10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区的通知》(川林自函〔2020418号)

五、划定范围及期限

(一)划定范围

广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范围包括广汉市行政区域内所辖的9镇(三水镇、连山镇、高坪镇、三星堆镇、向阳镇、小汉镇、金轮镇、金鱼镇、南丰镇)、3街道(雒城街道、汉州街道、金雁街道)。

(二)划定方案期限

本次划定以2022年为基准年,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规划期限为2023—2027年。

六、划分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七、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如下:

1 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计量方式

畜种

畜禽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年出栏量

生猪

≥ 500

 50 — 499

肉牛

≥ 100

10 — 99

肉羊

≥ 300

150 — 299

肉鸡

  ≥ 35000

 2000 — 34999

肉鸭

  ≥ 30000

 2000 — 29999

肉鹅

  ≥ 10000

1000 — 9999

存栏量

奶牛

≥ 100

5 — 99

蛋鸡

  ≥ 25000

   500 — 24999

能繁母兔

≥ 400

   40 — 399

注:其他畜禽按猪养殖量折算。

 

 

 

 

第二章 产业发展现状

 

一、畜禽养殖现状

(一)畜禽养殖场所数量

2022年,广汉市共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429家,具体见表2所示,市内畜禽养殖主要以生猪和肉牛为主。

广汉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数量统计表

畜 种

养殖规模

户 数

小 计

总 计

生猪

50 ~ 499

89

112

429

500头及以上

23

肉牛

10 ~ 99

142

179

100头及以上

37

肉鸡

2000 ~ 34999

4

4

3.5万羽及以上

0

肉鸭

2000 ~ 29999

22

22

3万羽及以上

0

肉鹅

1000 ~ 9999

39

39

1万羽及以上

0

奶牛

5 ~ 99

4

5

100头及以上

1

蛋鸡

500 ~ 24999

29

34

2.5万羽及以上

5

蛋鸭

2000 ~ 29999

31

31

3万羽及以上

0

能繁母兔

40 ~ 399

1

3

400只以上

2

注:因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数量及养殖畜禽数量为动态变化,数据为当时统计数据。

(二)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党的二十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入,人居环境不断改善,现代畜牧业发展向养殖规模化、装备设施化、防疫制度化、质量安全化、粪污资源化转变。按照科学规划、优化布局、适度规模、种养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将养殖业规划到种植业十分发达的区域;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合理计算各种畜禽粪污的排泄量和各种农作物对有机肥料的需求量,科学计算一定面积农作物所需配套的养殖种类和数量,使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作为优质有机肥料能够就近就地还田利用,实现零排放,不断推动我市畜牧业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转变。

(三)环境承载能力

我市规划养殖区涉及9镇、3街道,共有耕地面积28789.68公顷,折算为猪单位,载畜量可达89.39万个,扣除原载畜量79.74万个,可新增载畜量9.65万个,按照适度规模的原则(存栏1500头猪单位/场)计,可新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64个,耕地面积详见表3,耕地当年畜禽适宜承载力详见表4

 

 

 

 

 

 

 

 

 

 

3 广汉市土地资源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名称

湿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

其他

雒城街道

0

11.21

0

4.43

0

797.26

18.92

57.59

0.57

汉州街道

5.65

1781.85

16.13

197.77

13.43

2431.91

236.09

312

46.54

金雁街道

0

705.28

10.47

72.44

5.5

775.41

94.34

59.84

11.72

三水镇

7.63

2157.27

12.54

89.24

4.99

899.34

348.34

433.24

66.43

连山镇

26.53

3233.61

1968.93

1066.83

23.51

1293.98

130.94

601.68

247.95

高坪镇

0

3361.89

21.56

70.33

5.62

898.74

119.76

590.98

111.89

向阳镇

11.85

1690.44

51.1

142.48

11.1

1122.87

134.67

173.14

45.97

小汉镇

77.97

2966.77

32.84

148.21

13.29

1327.95

150.33

223.41

101.9

金轮镇

61.28

3792.39

18.6

66.51

21.78

911.06

84.59

271.91

125.29

金鱼镇

181.74

2640.96

16.5

99.49

11.85

905.02

158.22

410.27

69.9

南丰镇

0

2536.78

27.34

71.94

7.11

838.04

97.25

295.41

76.68

三星堆镇

3.21

3911.23

179.37

451.74

33.19

1684.88

228.54

454.92

131.48

合计

375.86

28789.68

2355.38

2481.41

151.37

13886.46

1801.99

3884.39

1036.32

 

4 不同种植模式单位面积耕地当年畜禽适宜承载力

第三章 区域划定方案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分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自然保护区(全域)

核心保护区:成德大道下游(104.1743131.02400)处沿主河道至三星堆大桥上游官堰拦水坝(104.2168431.00575)的河堤内距两侧距河堤50m以上的范围。部分河段常年河流水面边界距河堤不足50m,以枯水期河流水面边界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界;两处水禽栖息树林距河堤不足50m,仍全部划入核心区。核心保护区面积为143.89公顷,核心保护区占保护区总面积的22.48%

一般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位于核心保护区的外侧,面积496.21公顷,一般控制区占保护区面积的77.52%。原三星堆大桥上游官堰拦水坝(104.2168431.00575)至鸭子河与石亭江交汇处(104.3673230.95949)的鸭子河主河道和两侧适宜鸟类栖息的灌草丛、滩涂;以保护区西北广汉市与什邡市交界处(104.1674531.03086)为起点,沿河道向东南成德大道鸭子河桥下游(104.1743131.02400)的河堤内范围;核心保护区与河流两侧河堤之间50m范围(当常年河流水面边界距河堤不足50m时,以枯水期河流水面边界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界;当水禽栖息地边界距河堤不足50m时,以水禽栖息地边界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界)。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成都市崇州市崇阳镇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21161号),广汉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有1处,即广汉市粟米堰三界村集中式饮用水,其一级保护区范围为:

取水口沿粟米堰取水渠、引水渠上溯1000m,拦水闸沿粟米堰引水渠下溯100m,渠道内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金堂县东风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金堂县红旗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蒲江县二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什邡市三水厂人民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3225号),金堂县红旗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

以取水口(104°30'5.08"E30°57'13.44"N)为中心,半径为300m范围内的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以上山脊线及水库坝顶以内的陆域。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广汉市辖区内经批准划定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有4处,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如表4所示。

 

5 广汉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划表

序号

取水口坐标

禁养区范围(一级保护区)

1

三水镇

104°20'58.71" E

30°56'0.51" N

以取水井连线为中心,西北侧以170m为半径、东北与西南侧以130m为单位、东南侧以90m为半径的外推并以旌江干道-水厂内村道-新建道路-水源地外第一条村道及外推50m范围的多边形区域。

104°21′8.25″ E

30°55′58.88″ N

104°21′8.25″ E

30°55′58.88″ N

2

金鱼镇

104°20′39.87″ E

30°58′17.51″ N

北侧边界取至乡村道路(不含道路),距离广汉市和兴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北侧围墙约90m;东侧边界取至乡村道路(不含道路),距离广汉市和兴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围墙约45m;南西侧边界为安平大道(不含道路);北西侧边界为保护区界碑至北侧村道间田埂为界。

104°20′41.82″ E

30°58′17.16″ N

3

连山镇

104°24′3.42″ E

30°59′52.84″ N

以地下水取水井为中心,42m为半径所圈定的圆形地表区域。

4

金轮镇

104°17′1″ E

31°6′38″ N

左侧和南侧以公路为界,其余以2#3#取水口半径200m为界。

104°17′3″ E

31°6′42″ N

104°17′7″ E

31°6′40″ N

104°17′5″ E

31°6′36″ N

3.重要河流岸带

广汉市境内青白江、绵远河、石亭江和湔江四条大河堤防后坡脚线外扩200m区域内。

青白江:沱江右岸支流,是联通岷江水源的人工河道,起始于人民渠枢纽闸,东流经都江堰、新都,至冬瓜林入广汉市境,东过向阳镇、汉州街道,左纳阳河余水,又东过三水镇,入金堂县境,在广汉市境内长25.8公里。

绵远河:发源于龙门山脉绵竹市境内九顶山南麓,为沱江干流发源地。流经绵竹、罗江、旌阳、广汉,在广汉市三水镇与湔江(鸭子河)汇合后流入金堂县。绵远河在广汉市境内长12.3公里,左岸长8.98 公里,右岸长13.4公里,流经连山、三水等镇。

石亭江:发源于什邡市北九顶山系章山野猪塘,为什邡、绵竹两市的界河,主源二道金河,由北向南流至龙宝坪与头道金河汇合后称石亭江。在广汉市境内长24.8公里,左岸长度10.8公里,右岸长度24.4公里,流经金轮、小汉、金鱼三个镇。在广汉金鱼镇与湔江汇合,下至易家河坝入沱江干流。

鸭子河(湔江):发源于彭州市北九顶山神仙岩太子城下红龙池(冰缘湖),至九峰山以下即称湔江。至关口处出山区进入平原,东入什邡市境,过马井镇与其北之鸭子河相汇入广汉市境,称鸭子河。在广汉市境内长31.7公里,流经高坪镇、三星堆镇、金雁街道、雒城街道、汉州街道、连山镇、三水镇等7个镇(街道),在广汉市金鱼镇皮洞池左纳大支流石亭江,在东南行3公里至三水镇易家河坝汇入沱江干流绵远河。

4.重要水库

龙泉水库坝址位于广汉市雒城镇东的连山镇石门村,属沱江水系,总库容270万方,为小(一)型水库。

龙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沿线纵深50m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5.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广汉市辖区范围内共有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5处,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 广汉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保护

级别

禁养区范围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1

三星堆遗址

国家级

重点保护范围以古城为中心,面积6平方公里;一般保护范围东以东城墙中心外扩500m,南以重点保护范围外扩400m,西沿杨家院子-徐家院子-丁家院子-三星堆大堰村金家院子-黄土堰,北沿三星堆大堰村黄土堰-倒流堰-鸭子河北岸河堤-三星堆大桥北头西侧。

一般保护区外界向外延伸500m

2

雒城遗址

国家级

雒城门楼段:东至城南综合楼西侧,南至九江路,西至中山大道,北至吉林路;

导航台段:东至大件路,南至九江路,西至金领南路,北至金领东路;

广汉宾馆段:东至南京路,南至汉口路,西至中山大道,北至东西大街。

雒城门楼段: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0m

导航台段: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m

广汉宾馆段: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m

3

龙居寺中殿

国家级

东至寺庙围墙东缘向外延伸20m,南至山门南缘向外延伸20m,西至寺庙围墙西缘向外延伸20m,北至大雄宝殿北缘向外延伸20m

保护范围向外延伸30m

4

文庙

省级

东至学宫忠义祠东缘向外延伸10m,南至棂星门南缘向外延伸20m,西至西庑西缘向外延伸6m,北至大成殿北缘向外延伸20m

东至武昌路,南至保护范围南缘向外延伸50m,西至房湖路,北至保护范围北缘向外延伸10m

5

益兰祠

省级

东至东厢房后墙,南至寝殿后墙,西至西厢房后墙,北至山门北缘向外延伸10m

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m

6

房湖

省级

东至房湖东堤岸游道,南至房湖南堤岸游道,西至园西围墙,北至房湖北堤岸游道。

东至片马巷,南至九江路,西至中山大道,北至房湖公园北围墙。

7

烟堆子遗址

省级

东至天台沟,南至罗家院子,西至广金公路东侧200m,北至天星大道南侧100m

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00m

8

杜家咀崖墓

省级

东至连川公路,南至周家梁子中段,西至光辉村,北至杜家嘴坡脚。

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0m

6.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广汉市中心城区和各建制镇的土地利用现状,畜禽养殖禁养区为中心城区和集镇建成区。

 

7广汉市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行政区划

禁养区范围

中心城区

雒城街道

城镇建成区

汉州街道

金雁街道

建制镇

三水镇

连山镇

高坪镇

三星堆镇

向阳镇

小汉镇

金轮镇

南丰镇

金鱼镇

7.工业园区

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成区,以及德阳经开区代管的金鱼镇鹄鸣村(原鹄鸣村和白鹤村12组、13组、14组、15组)。

1)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围绕机械装备、医药食品、电子信息三大主导产业,着力构建涵盖现代服务业和未来产业的现代化开放型产业体系。南区位于成都市六环内,毗邻成都国际铁路港,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总面积约38.27平方公里(建成区约24.73平方公里);北区毗邻德阳市经开区,总面积约9.68平方公里(建成区约6平方公里)。

2)德阳经开区代管的金鱼镇鹄鸣村(原鹄鸣村和白鹤村12组、13组、14组、15组)

由德阳经开区代管的金鱼镇鹄鸣村和白鹤村4个组面积3.94平方公里,东至成绵高速公路,西至石亭江,南至金龙湖与成绵高速公路交界处,北至广汉市与德阳经开区交界处。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具体范围如下:

1)广汉市粟米堰三界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8粟米堰三界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区划表

水源地名称

广汉市粟米堰三界村集中式饮用水

限养区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2000m,渠道内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至截流沟的陆域范围,其中粟米堰渠道右岸无截流沟段以青白江左岸防洪堤临河侧为界,粟米堰引水渠右岸无截流沟段以沿岸纵深50m为界。

2金堂县红旗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具体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库水域,水库支流爪龙溪、三叉河、沈家河自汇水点起上溯3000m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水库周边及其支流爪龙溪、三叉河、沈家河上溯3000m的河道两岸自水库堤坝起,沿火烧梁子、吴家大院子、青龙咀、马家坳至水库堤坝山脊线内的陆域。

2.重要河流及灌排渠道岸带

广汉市境内青白江、绵远河、石亭江和湔江四条大河堤防后坡脚线外扩200 ~ 500m区域内,白鱼河、坪桥河、龙桥河、李家堰河、青石桥河、马牧河、阳河、蒋家河等小河堤防后坡脚线外扩35m区域内,杨柳分干渠渠道及其两侧各向外15m以内区域。

3.重要水库

龙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沿线纵深50 ~ 200m范围内,凤型水库、梅家堰水库和泰山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沿线纵深50m范围内。

凤型水库:小(二)型水库,位于广汉市连山镇凤型村,属沱江流域绵远河支流,集雨面积1.2平方公里,总库容14.04万方。

梅家堰水库:小(二)型水库,位于广汉市连山镇沙田村,设计库容为22.98万方。

泰山水库:小(二)型水库,位于广汉市连山镇果园村,属沱江流域绵远河支流,集雨面积1.8平方公里,总库容17.16万方。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广汉市中心城区规划和各镇规划,规划控制范围内除禁养区外其他区域,以及城镇集镇外的其他机关文教科研区等外延3000m以内区域。

5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区

1)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围绕机械装备、医药食品、电子信息三大主导产业,着力构建涵盖现代服务业和未来产业的现代化开放型产业体系。南区位于成都市六环内,毗邻成都国际铁路港,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总面积约38.27平方公里(规划区约13.54平方公里);北区毗邻德阳市经开区,总面积约9.68平方公里(规划区约3.68平方公里)。

 

 

 

 

 

广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总图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广汉市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均可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但在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必须符合广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部门法律法规。

(四)划分适用说明

1.禁养区、限养区划定重叠的区域,按禁养区执行;

2.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城镇规划等因实际需要依法调整后,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目前划定以现批准的范围为依据;

3.河流、灌排渠道和水库等一侧有山脊或分水岭且不足上述规定距离的,以划至第一重山脊或分水岭的实际距离为界;

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各区域内畜禽养殖要求

(一)禁养区内相关要求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禁养区内已搬迁、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各镇(街道)要加强巡查,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3.畜禽散养户(以生猪年出栏量50头以下或相当规模为标准)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养,继续养殖的粪污必须就近就地还田资源化利用,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进行强制拆除。

4.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农业、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限养区内相关要求

1.限养区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严禁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限养区内已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各镇(街道)要加强巡查,禁止养殖污染物排放(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3.限养区范围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继续养殖必须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消纳土地,实现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资源化综合利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能正常运行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应停止养殖行为,鼓励退养,构成违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三)适养区内相关要求

1.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配套与养殖规模相符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消纳土地。

2.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3.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不得投入生产,构成违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四)其他要求

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直接从江河湖库或水利工程取水,要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水务部门负责对涉及取水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执行取水许可管理。

 

 

 

 

 

 

 

 

 

 

 

 

 

 

 

 

 

 

 

 

 

 

 

 

 

 

 

 

 

第四章 规划目标

 

一、产业布局分区规划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养殖设施用地位置、范围。

(一)广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片区,包括连山镇和金鱼镇全域,组成优质生猪、肉牛饲养示范带,重点发展优质生猪。现代化生猪养殖园A位于连山镇滴水村,占地面积33.59亩,建设生猪养殖场功能区及其配套设施;现代化生猪养殖园B位于连山镇涌泉村,占地面积16.54亩,建设生猪养殖场功能区及其配套设施。

(二)德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片区,包括三水、向阳等镇,重点发展优质水产、蜂产品,建立与蔬菜基地、粮油作物种植相配套的种养结合生态健康养殖区。

(三)三星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包括高坪、南丰、三星堆等镇,作为我市种禽饲养、孵化和育雏的优势区域,建立与蔬菜基地、粮油作物种植相配套的种养结合生态健康产品养殖区。现代化畜禽养殖园位于高坪镇高拱桥村,占地8.3亩,建设畜禽养殖场功能区及其配套设施。

(四)天府旌城南片区,包括小汉、金轮等镇,组成优质生猪、肉兔饲养产业带,重点推广菜-稻-畜绿色循环模式,现代化畜禽养殖园位于金轮镇东禅寺村,占地面积11.8亩,建设肉兔养殖场功能区及其配套设施。

二、建设内容与规模

(一)生猪良繁体系建设

广汉种猪良种化基础条件好,从1985年开始全面推行,按照广汉市生猪良繁工程建设规划,重点扶持慧强良种猪扩繁场,并以此为基础配套建立仔猪繁育受控专业场和商品肉猪育肥受控专业场,在市内形成自繁自养的体系,形成年提供优质仔猪24万头的生产规模。

(二)优质小家禽良繁体系建设

重点发展种禽、蛋禽、肉禽和禽苗生产,以洪华禽业为科技示范场,推广天府肉鸭、四川白鹅、AA肉鸡、海赛克斯、海兰蛋鸡等优良品种。发展和带动良种技术示范场20个,规模养殖50余户。

(三)优质肉兔体系建设

广汉市作为缠丝兔产业的核心保护建设区,其产业保护面积达548.4平方公里。其中无公害黑麦草种植基地、无公害肉兔养殖场、无公害肉兔兔舍规模皆稳步提升。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户的合作模式,重点支持四川省广汉熊家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守嘴狗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康达食品有限公司、广汉市三星堆正才旅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程达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富海食品有限公司、老友肉兔养殖场、吴斌肉兔养殖场等主体扩大生产和提高产品品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广汉市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本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位,坚决杜绝不履职不尽责现象发生。

二、整体联动,统筹协调

广汉市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推进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举行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

广汉市内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实施。

四、严格督查,落实法规

市政府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执行纳入各镇(街道)及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适时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划定方案顺利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各镇(街道)、部门要严格按照划定区域,不得在禁养区新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必须实行养殖量替代,不得新增养殖数量,严把新建场的入门关。

五、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广汉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以点带面,加快推广,鼓励和引导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畜禽标准化养殖和粪污规范化处理,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9广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范围总表

划定类型

划定范围

相关要求

禁养区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禁养区内已搬迁、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各镇(街道)要加强巡查,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3.畜禽散养户(以生猪年出栏量50头以下或相当规模为标准)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养,继续养殖的粪污必须就近就地还田资源化利用,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进行强制拆除。

4.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农业、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境内青白江、绵远河、石亭江和湔江四条大河堤防后坡脚线外扩200m区域内。

龙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沿线纵深50m范围内

8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成区,以及德阳经开区代管的金鱼镇鹄鸣村(原鹄鸣村和白鹤村12组、13组、14组、15组)

限养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限养区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严禁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限养区内已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各镇(街道)要加强巡查,禁止养殖污染物排放(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3.限养区范围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继续养殖必须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消纳土地,实现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资源化综合利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能正常运行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应停止养殖行为,鼓励退养,构成违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境内青白江、绵远河、石亭江和湔江四条大河堤防后坡脚线外扩200 ~ 500m区域内,白鱼河、坪桥河、龙桥河、李家堰河、青石桥河、马牧河、濛阳河、蒋家河等小河堤防后坡脚线外扩35m区域内,杨柳分干渠渠道及其两侧各向外15m以内区域。

龙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沿线纵深50 ~ 200m范围内,凤型水库、梅家堰水库和泰山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沿线纵深50m范围内

根据中心城区规划和各镇规划,规划控制范围内除禁养区外其他区域,以及城镇集镇外的其他机关文教科研区等外延3000m以内区域

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区

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外的其他区域

1.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配套与养殖规模相符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消纳土地。

2.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3.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不得投入生产,构成违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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