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汉市小汉镇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6     来源: 司法局

 《广汉市小汉镇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因期满已废止。

 

 

 

 

 

小汉府发〔2015〕31号

 

 

关于印发广汉市小汉镇政府质量奖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广汉市小汉镇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汉市小汉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6日

 


广汉市小汉镇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广汉市小汉镇创建四川省质量强市示范镇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汉市小汉镇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镇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广汉市小汉镇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服务提供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数量分别不超过3家。已获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村(居)、机关办所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 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评审办)。

(一)评审委员会由镇党委、政府、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镇长兼任,其他成员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公布。镇评审办设在镇企业服务部,主任由镇企业服务部部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1.镇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镇政府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 镇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4)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5)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政府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6)承担镇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镇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政府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镇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工作。

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八条 镇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 乡镇有关办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广汉市小汉镇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服务提供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政府质量奖。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广汉市小汉镇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镇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镇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五)近2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

(六)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每年由镇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报送相关镇评审办。镇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送至镇评审委。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镇评审办组织镇农业办、计生办、民政办、经发办、劳保所、工程部、城管中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镇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按不超过获奖总数1.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镇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施回避制,评审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利益关系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合议评审。镇评审办与专家评审组组长组成合议评审组对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见,提出提交镇评审委审议的建议名单。提交镇评审委审议的建议名单的企业(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500分(含500分)。

第十七条 审查表决。召开镇评审委全体会议,听取镇评审办和各评审组有关评审情况的汇报,听取企业陈述答辩,审查相关材料,对政府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依次分别进行表决,确定初选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评审委成员对其现场评审的企业不参与审查表决。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对入选企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镇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镇评审委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镇评审办将评审结果提请镇政府审定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镇政府对政府质量奖给予0.5万元的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市政府质量荣誉,对获得德阳市政府、四川省政府和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镇政府报请广汉市政府专项安排。镇评审办的评审和管理经费由镇财政安排,纳入镇政府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建评审工作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镇评审办报镇评审委提请镇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信息(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组织)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本镇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每年3月前向镇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企业(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连续2年不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镇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小汉镇党政办公室                        2015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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