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加大采购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消杀用品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力度。
二、支持全市涉及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消杀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对纳入省上支持的企业,市级再给予其员工加班工资补助,即:在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补助其省上补助之后的不足部分。
三、对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四、对纳入省上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再由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30%的贷款贴息支持。
五、对纳入省上支持技改扩能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设备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由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六、对纳入省上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护物资的企业,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设备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由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七、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对生产企业注册疫情防控所需产品提供上门服务,需要上级部门许可的,积极协调上级审批部门;要采取特事特办措施,需要市级部门许可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予以免除。
八、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积极指导帮助企业申报落实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研发投入奖励。
九、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扩产。
十、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