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适老版
智能问答
繁
旧版
搜 索
搜服务
长者专区
首页
领导信息
政务服务
政务公开
公众参与
走进广汉
当前位置:
首页
/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领域分类
/
城市综合执法
/
城市管理
领域分类
重大项目建设
公共资源交易
义务教育
户籍管理
社会救助
养老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
财政预决算
就业服务
社会保险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保障性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农村危房改造
市政服务
城市综合执法
涉农补贴
公共文化服务
卫生健康
安全生产
救灾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
扶贫
统计
交通运输
广播电视
文化旅游
新闻出版
税收管理
一级事项分类
水土保持
城市管理
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
二级事项分类
全部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未按时修复竣工的行政处罚
对个人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对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显示不完整、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当前:城市管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6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4号修正)2018年修正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6号)
《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首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 页
当前第1页
共 2 页
跳转
页
GO
map